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城乡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预防、巡查、发现、制止、认定和查处等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和村寨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中划定。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在城乡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规划许可),擅自修建建(构)筑物的;

(二)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修建建(构)筑物的;

(三)临时建(构)筑物超过临时规划许可期限未自行拆除的。

建(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

Local Regulations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