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市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从境外引进农作物和林木种质资源的检疫隔离机制,对引进的种质资源开展检疫性有害生物和生物安全风险评估。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