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市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划定区域界线,设立保护标志,明确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建立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占用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应当经原设立机关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