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需要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予以保护。对面积较小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建立种质资源保护点予以保护。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点内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种类和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明确保护措施和管护责任人。
对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点内保护的非国家重点保护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确定可以采集或者采伐的林木种质资源的种类、数量,并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林木种质资源保护范围内的林木所有者给予适当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