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林木种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审定或者认定而未审定或者认定的林木种苗作为良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审定或者认定公告规定的适宜区域以外的区域作为林木良种推广、销售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