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林业主管部门和所属种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从事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对具备条件的申请者不按时核发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者核发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四)超越职权核发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五)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