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城市绿化工程所需的配套资金,由同级财政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预算安排,用于城市公共绿地的建设和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小区的绿化建设费用,从该项目总投资中列支,由责任单位负责绿化。

风景名胜区应当从年度收入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绿化。

水电站、水库应当安排适当资金用于营造管护库区防护林。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