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城市规划区施工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单位应当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施工工地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按照标准设置围挡;
(三)施工单位应当硬化施工现场主要通道和物料堆放场所,其他场所也应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土石方、建筑垃圾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
(四)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工地出口应当设置冲洗车辆设施,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车辆清洗处需设置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五)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覆盖破损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
(六)建(构)筑物拆除时应当设置封闭围挡、采用喷淋等抑制扬尘措施;
(七)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