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主要污染物减量替代、总量减少的原则明确企业排放指标来源。

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定,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区域的总量指标内平衡。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通过采取有效减排措施、企业内部调剂等方式仍不能满足该项目需要的,不足部分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购买。

大气环境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区域,不得实施总量调剂。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