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大小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同等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