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市、县(区)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视情节予以处罚:
(一)城市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未按照规定安装节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或者未按照要求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对漏水严重的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改正,按照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三至五倍加价水费,并可按照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活用水不安装分户计量水表,或者不按照水表分户计量收费而实行包费制的,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每户一百元计算处以罚款。
(三)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