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保护公共环境卫生:
(一)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等道路通行设施或者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礼让;行人未按照规定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5元罚款;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让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让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元罚款;
(二)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未按照规定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且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拒绝驶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10元罚款;
(三)机动车行经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时应当减速、禁鸣;违反减速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元罚款;违反禁鸣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
(四)在驾驶或者乘坐交通工具的过程中不得向外吐痰、抛掷垃圾或者其它物品;驾驶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元罚款;乘坐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元罚款;
(五)不得违反规定占据公共空间从事经营活动;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或者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不得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违反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当场清理,可以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七)携带犬只等动物进行户外活动应当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违反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当场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携带犬只等动物进行户外活动应当进行有效管控,不得影响公众安全;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不得在建(构)筑物外墙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违反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燃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对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吸烟者处以警告或者50元罚款;
(十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不得从事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活动,不得在22时至次日8时期间使用大音量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文化娱乐、健身活动;违反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三)不得扰乱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不得强占他人座位,不得影响驾驶人员安全驾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四)在旅游活动中不得破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和生态环境,不得违反旅游场所规定扰乱旅游秩序;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