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湘江干流堤顶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坝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和防洪抢险专用通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堤顶公路实施交通安全管理。
湘江河湖管理范围内公共绿道、湿地等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应当服从防洪抢险和堤防管理要求,不得损坏堤围或者影响行洪;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共绿道、湿地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对影响湘江河道行洪安全的废弃设施、临时设施以及残留物,根据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拆除、清理。
Local Regulations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