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无法实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一)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进行整改的决定,继续进行建设的;
(二)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建设或者违反城乡规划有关禁止建设的强制性规定的;
(三)非法占用城市规划的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
(四)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市容景观和侵占公共用地的;
(五)违反城乡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强制性内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影响的。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