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具有管辖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乡规划、村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符合乡规划、村规划的要求;

(二)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一年内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界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六个月。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