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拟调整的,应当依法提出变更申请,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建设用地批准机关备案。
收到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变更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通知建设工程所涉区域内利害关系人、同一地块使用权竞买人等参加。依法作出变更后,应当将变更的决定通报建设用地批准机关。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经依法批准变更规划条件的,由建设用地批准机关重新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法重新出让的,按照不少于变更后增加建筑面积对应的建设用地二倍追征土地出让金。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支付的,由建设用地批准机关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