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开展航空器生产与维修、经营性飞行活动、飞行培训等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经营许可。

从事航空器生产、维修、运营和开展飞行培训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质。

航空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需要取得适航许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申请适航许可。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