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饲养数量处每只(头)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