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车辆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的;

(二)配备的卫星定位装置、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未接入符合条件的监控平台的;

(三)因经营者过错导致配备的卫星定位装置、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其他设备的。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