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相关主管部门,对非法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行为开展专项检查。查处非法营运专项检查所需经费,列入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市、县(区)交通运输、工信、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网约车联合监管机制,加强电子证照等数据共享应用,实现网约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车辆等信息互联互通,对相关违法行为加强联合监管。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