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二)发生运输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瞒报、谎报;
(三)不得擅自终止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不得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客运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四)监督驾驶员不得出租、出借、涂改或者使用他人从业资格证及其他证件,不得转包经营;
(五)督促驾驶员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经营区域内;
(六)组织车辆按照规定参加审验和安全性能检测,对车辆进行维护并保存维护记录,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设施设备正常运转,营运标志完好;
(七)建立投诉监督制度,公布投诉监督电话和方式,二十四小时受理乘客咨询、投诉、遗失物查找等事宜,并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八)保障驾驶员合理休息时间,采取技术措施防止疲劳驾驶;
(九)保证提供营运服务的车辆和聘用的驾驶员持有效的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十)将营运信息、车辆运行和服务监控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营运资料实时、准确、完整地传输至政府监管平台;
(十一)配合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提供与经营活动有关数据及信息;
(十二)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设备使用等方面的培训,维护和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十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鼓励经营者在发生运输安全事故时先行垫付乘客损失。
鼓励经营者配合政府做好有关应急保障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