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治理违法建设,涉及下列专业事项,可以函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一)建设项目是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审批手续;

(二)违法建设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三)其他城乡规划相关专业事项。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函询文件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的规划核查意见;情况复杂的,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在进行建设的,二十四小时内出具。

需要提供其他专业意见或者复制与违法建设有关资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自收到违法建设治理机关函询文件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供;情况复杂不能按时提供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提供期限。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