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质量、生态环境负责,加强对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筹制定黑土地保护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农业农村、水行政、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邮政管理机构组成的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指导,明确工作责任,推动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巡查保护利用黑土地情况,向农业生产经营者推广适宜其所经营耕地的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措施,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黑土地保护利用情况实施巡查,配合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