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公共服务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及公共服务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及公共服务用水。
用户,包括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城市饮用水水源,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含自备水源)。
Local Regulations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