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经常性的维护管理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供水单位对城市供水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管理。当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
供水单位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供水单位施工、检查、维修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扰阻挠。
Local Regulations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