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责令立即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二)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