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按照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及其功能,合理使用历史建筑;

(二)保持历史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

(三)保护历史建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四)加强历史建筑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设备,保障历史建筑安全;

(五)加强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发现历史建筑有损毁风险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