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历史城区内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或者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逐步整治、改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传统风貌建筑的主要外部风貌、特色构件。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传统风貌建筑翻建、改建或者拆除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