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在历史城区内开展建设活动,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对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风格和色彩进行控制,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空间尺度和历史要素的完整性,采用传统、仿传统材料和沿习传统建造工艺,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视线通廊、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新建、改建、扩建经营性建筑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