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进入住宅小区的机动车辆应当在依法设置或者划定的车位、车库内按序停放,不得阻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交通道路或者将车辆停放在小区消防通道口、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损坏绿地或者妨碍其他业主使用物业。大型车辆和载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住宅小区。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进入住宅小区的车辆的管理,发现有违反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等有关部门,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并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