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三)损坏或者擅自占用共用绿地、共用场地,在共用绿地、共用场地上擅自搭建上盖物,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四)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五)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
(六)在天井、庭院、平台、楼梯间、通道、屋顶以及小区道路、停车场等场地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挖掘地下空间;
(七)擅自改变房屋规划用途;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损毁树木,乱设摊点,任意悬挂、张贴、涂写,高空抛物,违法投放垃圾;
(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十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车及其电池充电;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饲养动物、种植植物的;
(十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行为人有前款行为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人应当自行拆除。依法强制拆除的,相关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第一款行为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及时予以劝阻、制止,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第一款行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