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由全体业主授权物业服务人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

(四)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与收益分配;

(五)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六)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明示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的效力至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时终止。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