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业主的申请,在六个月内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四)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或者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达一年以上,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仍未能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不超过两年;任期届满仍未能产生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生或者重新选举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业主委员会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