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大会表决结果明细表、汇总表;
(五)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并抄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备案回执。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更换等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