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以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并处理日常事务;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制作并妥善保管会议记录、业主共有财产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以及印鉴,并建立相关档案;

(十)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社区建设和公益宣传等相关工作,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