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业主大会筹备组依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在会议召开前作出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