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必要、精简的原则,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
经营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政务服务部门不得为经营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政务服务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经营主体承担。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