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信教公民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人员、财务、会计、资产、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和接受社会捐赠的使用情况;

(三)安排处理本场所的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维护本场所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秩序;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

(五)负责本场所建筑设施的修缮和环境绿化;

(六)依法管理本场所的其他事务。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