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寺观教堂的,经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宗教事务部门,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