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健康养殖,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促进绿色种养循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任何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弃置、处理畜禽尸体、粪便、污水等畜禽养殖废弃物。鼓励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