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防止废旧物品向外散落,并采取围挡、遮盖等有效措施,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

违反本条规定,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废旧物品向外散落,影响周围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