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经费的保障,建立健全发展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多元化投资融资促进机制,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服务的市场化、专业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对城市运行管理服务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测预警等,运用信息化、智慧化、精细化管理方法,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