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依法发布监测信息。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及时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等。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将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环境监测数据等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