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目标和任务要求,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监管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污染防治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日常巡查,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并督促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及时履行环境卫生保洁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