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定时定点收集。

农村生活垃圾的运输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指定路线及时运输到符合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二)配备使用符合分类标准的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不具备专车专收条件的,可以采用车内设置间隔等形式分类运输。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运输。

(五)不得擅自将市外的生活垃圾转移至本市行政区域内贮存、转运、倾倒或者处理,禁止违法将城市生活垃圾等向农村转移。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告知村民或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