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村民住宅小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由自行管理人负责。
(二)办公、经营场所设在农村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其办公、经营场所以及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三)村道及其两边、沟渠、公共池塘、村民活动广场等公共区域由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负责。
(四)农村集贸市场、商场店铺、展览展销、旅游、餐饮服务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五)农村地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
(六)农村地区的河流、水库、湖泊、灌区主干渠等区域由实际管理人负责。
(七)农村地区的铁路线路、公路及其控制范围由实际管理人负责。
管理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责任人并公布。跨行政区域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