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期限或者编制要求组织编制、修改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采取保护措施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制定保护与利用实施方案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指定跨街道、镇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房屋征收、土地收储前完成调查评估工作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