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项目库,推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更新、土地出让、乡村振兴等工作协同实施。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项目与城市更新项目协同实施时,对保护对象履行保护责任并进行合理利用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建筑面积奖励。将保护对象用于公益性且非营利性功能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不计入容积率。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项目与土地收储出让项目协同实施的,由保护对象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提出保护利用实施需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出让条件。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项目与乡村振兴协同实施时,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通过新宅基地置换原宅基地、投资入股、租赁经营、无主物业收归集体所有等方式进行历史文化遗产盘活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