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除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保养或者进行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等轻微修缮外,保护责任人应当在修缮前按照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技术指导意见制定修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修缮涉及改变外立面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许可前根据工程情况征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的意见。

历史建筑修缮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修缮效果图等资料。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历史建筑进行巡查,发现修缮历史建筑的行为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或者修缮图则要求的,应当指导其改正。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