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因建设施工导致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有损毁危险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

因施工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其修复方案应当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